![]() |
|
|||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通知》後,各地檢察機關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節的適用以及常見犯罪的量刑等問題的研究,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率。但是,如何使量刑建議走向精密化,筆者認爲,還需進行更多探索。
一、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
1.在審查起訴階段推行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家屬量刑意見。
2.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聯繫,全面收集量刑證據。檢察機關要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量刑證據,特別是注意收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3.強化與法院的溝通,會同法院對本地區較常發生的類似罪名、類似情節的案件制定一個較爲詳細的量刑幅度,作爲檢察機關發表量刑建議和評判量刑是否合理的基本評判依據。檢察機關還可以將刑事政策所允許的事項作爲量刑建議的事實根據來提出量刑建議。
4.建立完善“機動量刑建議”機制。即在遵守相應的審批程序下,授予公訴人對庭審中出現的一些有可能改變量刑的證據,可作出暫緩、變更、補充、追加、撤銷量刑建議等方式,增加量刑建議的靈活性與彈性設置。
二、完善量刑建議前社會調查制度
推行社會調查制度,有利於檢察機關全面掌握量刑情節特別是酌定情節。開展社會調查要求走訪被告人家屬、鄰居、社區、務工單位、所在派出所等,對其個人基本情況、家庭情況、犯罪前表現、社會評價等進行全面瞭解。
開展社會調查,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應有所區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瞭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爲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
進行量刑建議前的社會調查可以由檢察機關自行完成,也可以委託有關社會團體組織。調查人員應具有心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基礎知識,以保障社會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三、落實刑訴法相關制度1.認真落實新刑事訴訟法的庭前會議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建立了庭前會議制度,第182條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公訴人應當爲此進行充分準備,大概瞭解辯護人掌握的有可能改變量刑的證據,以更爲準確、全面地提出量刑建議。
2.認真落實新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和解制度
司法實踐中,遇到被告人在庭審中翻供,或者先不認罪,而後在庭審中又認罪的情況,往往也會造成擬定的量刑建議與實際情形不符。新刑事訴訟法設立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279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檢察官應積極主持和解,提出量刑建議時充分考慮和解結果。(作者單位:安徽省歙縣人民檢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