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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對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一審中,吳英被認定於2003年至2005年在浙江省東陽市以合夥或投資等爲名,向多人高息集資,欠下鉅額債務。爲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一審認定,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爲誘餌,採取隱瞞先期資金來源真相、虛假宣傳經營狀況、虛構投資項目等手段,先後從林衛平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詐騙金額爲3.8億餘元。
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覈。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複覈後認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是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爲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吳英案的審判歷時六年,一審、二審的死刑裁決曾經在中國引起輿論極大關注,並逐漸引發對中國刑法改革和金融改革的思考。專家認爲,社會各界對吳英個人表達的同情,歸根結底,是基於對當今中國社會兩大進步潮流的認同:經濟犯罪減少死刑和金融領域深化改革。
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原浙江省司法廳副廳長牛太升認爲,吳英案的關鍵問題不在於具體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而是發展中的中國在大的制度層面還有問題需要解決。中國過去在刑法改革上已經取得了重大進步,未來可以想見,經濟犯罪少用、慎用甚至不用死刑是大勢所趨。
對於金融改革,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等專家認爲,中國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但對於暗流涌動的民間融資,目前相關法律對民間融資的管理主體都沒有明確規定,更沒有針對民間融資而設立的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
今年“兩會”記者見面會上,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回答記者有關吳英案提問時談到,這件事情帶來三點啓示:第一,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第二,對於案件的處理,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慎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通知,並且對吳英案採取了十分審慎的態度。
第三,這件事情反映了民間金融的發展與我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不適應。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而銀行又不能滿足,民間又存有不少的資金。
溫家寶說,應該引導,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規範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正在積極考慮將溫州的民間金融作爲綜合改革的試點之一。
三月份以來,中國連發金融改革信號。
3月28日,作爲中國民間資金最爲活躍、但近年來資金鍊斷裂事件頻發的溫州市,被國務院授予金融改革綜合試驗區,嘗試在一個封閉的區域內爲民間資本的陽光化、法制化、規範化找到出路。
兩週後,4月12日,深圳宣佈了一系列加強改善金融服務的重大舉措,在強調扶持實體經濟的同時,將重點落在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加快推進深港銀行跨境人民幣貸款試點等領域。
5月17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聯合批准,浙江麗水成爲中國首個經央行批准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地區,破解農村金融服務難題。
5月21日,吳英案終審改判死緩的同一天,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了爲“金融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三十項細則,對目前金融改革中遭遇的新問題提供了法律意見。
這些法律意見要求各級法院遵循的第一條原則是,對於“有利於試驗區建設,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措施,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應給予司法支持”。
例如在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方面,要求依法維護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股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的正當投資經營權益。
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還將適當突破新型金融組織自然人蔘股比例,放寬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舉措予以支持。
在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方面,要求依法支持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各項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穩步發展。
溫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有爲表示,近期還將在條件成熟的法院設立專門的金融審判庭,引入金融專家陪審員。
“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司法領域大有可爲。”陳有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