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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少女被毀容案”一審判決後,原告家屬申請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合肥市包河區檢察院日前已決定不抗訴。
2011年9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陶某攜帶打火機及裝有打火機油的雪碧瓶,來到周某家中,在周的臥室內雙方發生爭執,陶將打火機油潑灑在周的面頸部及身上,並用打火機點燃,造成周某毀容。
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陶某某獲刑12年零1個月。此後原告方提請包河區檢察院對此案一審判決結果進行抗訴,在《抗訴請求答覆書》中,檢方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決定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