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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周斌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我國針對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部司法解釋——《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於6月1日正式施行。
會後,最高法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對該司法解釋進行了詳細解讀。
內幕交易滿50萬情節嚴重
我國刑法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泄露該信息,將根據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兩種情況,處以不同的刑罰。
司法解釋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爲證券法規定的“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7類人員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由於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爲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即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
“對於後兩類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爲被認定爲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就應當認定爲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
對於何爲情節嚴重,司法解釋規定,具有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等5種情形之一的,都將認定爲情節嚴重。而情節特別嚴重涉案金額則確定爲情節嚴重的5倍。
明確舉證責任緩解查處難
面對證券、期貨交易無紙化、信息化導致犯罪查處難的局面,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司法解釋研究制定中考慮了這一問題,綜合了加大打擊力度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因素。
“首先明確了偵查機關的舉證責任,偵查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三方面來認定相關交易行爲是否爲明顯異常。有明顯異常的,進一步作是否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的認定。”裴顯鼎說,必須既符合交易行爲明顯異常和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這兩個條件,才能認定爲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如果偵查機關認定被告人有內幕交易的行爲,被告人要舉證抗辯,爲了有助於抗辯,司法解釋專門制定了4條抗辯事由,且第4條爲兜底條款。”裴顯鼎告訴記者,如此是爲保障被告人的抗辯權,防止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適用對象被不當擴大。
這4條抗辯事由爲: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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