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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訊(記者馮月靜實習生孫瑩)透支的錢還不上;或忘還錢了……近期,石市十多名持卡人因涉嫌信用卡詐騙案被判刑。對此,新華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李碩提醒大家,刷卡後,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還款,千萬不要讓信用卡“卡”住自己。
透支27000元
被判刑
“現在,很多人手中都有信用卡。而隨着信用卡的普及,因信用卡犯罪的人也在增多。”李碩檢察官給記者講了一個案例:王某於2008年3月在石市一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剛開始時,王某還能按時歸還透支的款項。後來,隨着透支次數的增多,加上王某所在的公司解散,王某沒了收入來源,他就沒能按時歸還銀行的透支款項。到了2008年11月份,王某已累計透支1.9萬餘元。後來王某又去北京工作了,在這期間,銀行不斷催促王某要求其歸還透支款項,但王某均置之不理。截止到2010年2月,王某信用卡累計透支本息合計27000餘元。隨後髮卡銀行報了警,王某因信用卡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0元。
無獨有偶,還有一個案例。周某由於工作原因經常出差,而公司報銷的錢款到位不太及時,所以周某就在石市某銀行辦了一張信用卡,出差時就刷卡消費結算,並索要發票,回公司後再向公司報銷,然後再去還信用卡的透支款。3年間,周某透支消費共計19000餘元,他只還過1000元。最終,周某因信用卡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
“這對大家都是一個警示,大家在使用信用卡時,不能只顧刷卡,過後卻不將款息還給銀行!”李碩檢察官提醒大家。
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
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大家在使用信用卡時,應當清楚:透支不是讓你免費使用,而是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還款。只有‘救急’或者是遇上地震這樣的‘天災’,才能被視爲透支還不上款的正當理由,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不會追究刑責的。其他情況,如不能按期還款,就會被認定惡意透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李碩檢察官表示,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者規定的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54條,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立案前償還全部款息
可免予刑事責任
“但同時,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李碩檢察官說,這是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會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爲,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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