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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艾先生來電諮詢:我的朋友以其個人名義找我借了一筆錢,用於經營。現還款期已到,經催告仍沒有還錢,我想起訴,可否要求其妻子共同承擔責任嗎?
丁鵬律師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你的朋友雖是以其個人名義借的款,當你主張債權時,可以將其配偶作爲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在起訴時就將債務人配偶作爲被告,爲的是更有利於案件的執行。因爲如果僅訴借款人,即使你的還款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當進入執行階段時,借款人配偶也很有可能以被執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爲由提出執行異議。一旦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將依法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中止執行,即使理由不成立,也會減慢執行進度,加大執行難度。
所以,在起訴時將夫妻雙方作爲共同被告起訴,在判決書中直接確定夫妻雙方的義務,不僅是可行的,而且對儘快實現債權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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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胡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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