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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29日訊記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後刑法條文的批覆》,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批覆規定,裁判文書引用1997年修訂的刑法條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表述:有關刑法條文在修訂的刑法施行後未經修正,或者經過修正,但引用的是現行有效條文,表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有關刑法條文經過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爲“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有關刑法條文經兩次以上修正,引用經修正、且爲最後一次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爲“經×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批覆明確,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1997年修訂前的刑法條文,應當表述爲“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根據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有關單行刑法條文,應當直接引用相應該條例、補充規定或者決定的具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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