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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焦點
29日上午10時許,兩位身著保安服裝的工作人員將兩頁《責令改正通知書》貼在了酒店正門上,下達通知方是『濰坊市公安消防支隊奎文區大隊』。
記者看到在這張責令改正通知書上看到,酒店存在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准等四項違法行為。通知書下達日期為2012年3月6日,並責令於3月11日前改正。
在石瑞鑫給記者出具的合同上,記者看到,第八條明確規定,『甲方負責大廈的管道、主線路、空調盤管、消防設備、門窗、電梯、鍋爐設施的維護更換保養,甲方每年對大型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修一次,使設備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盡最大努力保證乙方的正常接待經營和大廈的正常辦公。』
對於甲方提出的停業要求,石瑞鑫表示不好接受。即便是到了需要停業大修的程度,也應該給乙方留出至少一個月的時間,對人員、業務等方面進行妥善處理。更何況消防部門也沒有責令停止。因此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問題,甲方應該負主要責任。
記者諮詢濰坊消防部門了解到,一般情況下,一次檢查不合格沒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會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這期間企業可以不停業;二次檢查不合格之後會以處罰懲戒為主;第三次檢查仍不合格會責令休業改正。對於情節惡劣的纔會直接采取責令其停業改正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