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1年5月18日本市舉行了第一次地方立法聽證會,截至目前市人大常委會共舉行了10次立法聽證會。本週,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何勤華等12位市人大代表已提交立法案建議制定《上海市地方立法聽證條例》,立法調研預計年內展開。立法聽證取得效果
2001年5月1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就《上海市中小學校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舉行立法聽證,這是國內首次立法聽證。過去10年,立法聽證爲實現立法的公開、公正、民主、科學起到了顯著的作用,也得到了良好的社會評價。
隨着公衆對地方立法關注度的逐步提高,以及立法聽證深入、廣泛地開展,地方立法聽證也初步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由主任會議制定的“地方立法聽證規則”位階過低,不足以規範和調整全部的立法聽證活動;聽證規則框架簡單、內容欠完整,難以承擔全面調整和規範立法聽證活動的重任。代表議案認爲,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將會影響地方立法效果,動搖地方立法聽證的公信力。因此,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來規範上海地方立法聽證,十分必要。
專項研究重新定位
2010年華東政法大學課題組完成了《地方立法聽證研究》課題。代表議案認爲,這一課題研究爲規範地方立法聽證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意見——
-功能定位於實現立法公正
地方立法聽證,是地方立法機關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時,通過一定方式,主動徵詢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和陳述的立法程序。
就立法機關而言,立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在《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內,創設、形成、改變或者消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做出這種處分時,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以便立法者充分衡量各方利益,做出既能實現立法目的、又兼顧各方利益的選擇,以此保障立法公正。
就利害關係人而言,向立法機關表達意見和立場,主張自己的權利,是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途徑。
因此,將地方立法聽證的功能定位於實現立法公正,可以有效地將聽證會和座談會、論證會等加以區別,避免重複勞動。
-立法聽證效果的保障制度
聽證陳述人所述意見的效力,究竟如何得到保障?
將聽證陳述意見真實、準確地傳達給有權決定法律草案是否通過的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委員,是立法聽證程序的核心內容。必須明確的是,立法者不可能無條件、全面接受和採納聽證陳述人的意見;但不接受或否決聽證意見,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聽證陳述人,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爲此,應該在《上海市地方立法聽證條例》中明確規定“立法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聽證陳述人的意見,除直接採用向大會作證的方式進行聽證的形式以外,採取其他方式聽證的,應當製作專門的聽證報告,經聽證陳述人簽署後一併提交審議大會。立法程序終結後,立法機關應當製作聽證意見被採納情況的書面報告並送達聽證陳述人。”
有效平臺存在不足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爲,立法聽證是反映不同羣體利益訴求的有效平臺,是保障公民直接參與立法過程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
2001年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制定了《上海市立法聽證規則(試行)》,2007年修訂爲《上海市立法聽證規則》,本市先後開展了10次立法聽證,積累了實踐經驗。“針對現行規定中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及時制定立法聽證的地方性法規,提高立法聽證的實效。爲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年內開展《上海市地方立法聽證條例》立法調研,儘快啓動立法程序。”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凌在對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如此表示。
本報記者姚麗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