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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多年來一直跟隨父母在城鎮生活,豈料剛中考完在回住處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小李家屬將對方司機、實際車主、掛靠車主、保險公司一併起訴至法院,要求按城鎮標準計算小李死亡賠償金,但對方稱小李是農村學生,在城鎮沒有工作,應該按農村標準計算。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爲小李在城鎮居住滿1年以上,經常居住地在城鎮,其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判令對方賠償小李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0.5萬元。
小李從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隨父母在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居住、學習。因升學需要,小李從2010年9月轉學到南寧市邕寧區中和中學,屬於全日制在校生。2011年6月26日,小李參加完中考,就近回老家看望奶奶。當日19點15分左右,小李看望奶奶後在回家途中,被黃某駕駛的貨車碾軋致死。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處理,認定黃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小李負次要責任。因對小李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問題爭議較大,小李家屬告上法院。
法庭上,被告方均辯稱,小李戶籍性質爲農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侵害的農村居民只有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並在城鎮有穩定工作、穩定收入和穩定生活的,才能適用城鎮居民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爲,死亡賠償金界定爲財產損失,這種損失應與受害人實際生活的經常居住地、收入等因素相聯繫,而不能單純以戶口作爲依據。受害人即使戶口在農村,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爲城鎮的,均可按城鎮居民對待,公民離開居住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此外,因小李系未成年學生,要求其本人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不符合實際情況,小李的主要收入來源於其父母在城鎮打工的收入,間接來源於城鎮。
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鄭嚇保王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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