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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予以辭退
流產不給產假
遭職場性騷擾
孕期攀高作業
哺乳期降工資
懷孕7個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
據介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在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基本框架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從多個方面加強了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特別規定》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女職工,其中包括了女農民工。
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特別規定》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假從90天增加到98天
與《規定》相比,《特別規定》將女職工產假從過去的90天增加到了現在的98天,並且對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產假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用人單位有責任防止職場性騷擾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特別規定》不僅關注女職工身體和生理的勞動保護,而且增加了對女職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護條款,提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確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特別規定》,操作性更強。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礦山井下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等。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的作業;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等。
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的作業等。
首席記者吳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