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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6月5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日對國企女高管吳小莉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現年74歲的吳小莉利用職務便利將4200餘萬元國有資產隱匿賬外,構成貪污罪,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
1994年至2010年5月期間,吳小莉先後擔任上海公欣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據吳小莉在法庭上陳述,2000年以前,公欣公司隸屬於上海公用事業局。2000年後,公司曾長期處於實際上無上級監管的狀態。2009年,公司開始轉制。
檢察機關在法庭上指控稱,2009年8月底至2010年5月,吳小莉在公欣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以及審計過程中,銷燬公司財務賬冊、憑證和僞造賬冊和憑證。
法院審理查明,吳小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4200餘萬元國有資產隱匿賬外,未納入轉制範圍,並將上述財產予以私分,供個人支配,構成貪污罪。考慮到吳小莉退回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吳小莉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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