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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最美司機”吳斌追悼會在浙江省杭州市舉行。吳斌出殯時,數萬名杭州市民爲他送別。在一座城送別一個人的悲痛之餘,這起事件的調查工作也成爲公衆關注的焦點。
據無錫警方此前公佈的調查結果,這起發生在滬宜高速陽山段的“金屬塊擊穿長途客車前擋風玻璃,致駕駛員吳斌重傷死亡事件”,兇器是剎車部件制動轂的碎片,初步認定爲“交通意外”。警方是如何對事件定性的?誰將擔責?吳斌家屬將獲得怎樣的賠償?如何防止高速路上的致命飛物再傷無辜?本報記者據此採訪了相關專家及法律人士。
是“交通意外”還是“交通事故”?
截至目前,無錫警方通過篩選監控錄像、過濾登記信息等手段,已經鎖定9輛嫌疑肇事車輛,分派人員前往各地調查。無錫警方初步認定這起事件爲“交通意外”。也就是說,從目前事件認定看,即使找到肇事車,肇事司機也將不負有刑事責任。
“交通意外和交通事故,一詞之差,卻有很大區別。”北京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董來超告訴本報記者。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有責任事故和交通意外事故兩種。“交通意外”即交通意外事故,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這種意外事故,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在法律上不認定爲犯罪。
“我個人認爲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危險源是飛來的制動轂碎片,但碎片歸屬方、脫落原因等均不確定。很多偶然因素存在,也許路上本身就有不明來路的金屬塊,由於前方的車輛偶然碾壓,導致金屬塊彈起,飛到吳斌車內,這也是一種可能。”董來超說。
此前媒體報道上海發生過一起案件,一司機換新輪胎時未將螺栓擰緊,導致駕駛時一個輪胎飛出,造成兩名大學生死亡。最終,該司機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當時警方將事件定性爲“交通事故”。
董來超認爲,上海案與吳斌案有很大區別。上海案事故車輛前一天新換輪胎沒有擰緊,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失,這種過失行爲產生了嚴重的後果,並且行爲與後果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肇事司機負事故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而吳斌案肇事車輛不明,肇事司機主觀過錯不明,在此情況下確定刑事責任,有悖於以事實爲依據的原則。
董來超說,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警方將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最終是否改變事故定性,要看肇事車輛能否查出,根據肇事車輛年審、車況、車速等綜合因素來確定。“如果調查發現肇事車未經年檢就上路,或者存在超載現象,就有可能繼續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無錫警方通報中稱,已確定擊中吳斌的重3.5公斤的金屬塊系車輛制動轂殘片。制動轂是剎車部件,多爲大型車採用。這個正常使用的部件爲何會脫落?南京一位高速交警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不管是剎車片還是輪轂,在高速行駛下發生磨損,並且甩飛的機率很小。使用有質量缺陷的三無產品,長時間超載行駛,都有可能讓剎車片或是輪轂發生異常損耗,並出現意外。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顯東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爲,現在首先要找到肇事車輛,確定制動轂有無質量問題。如果有,那麼製造廠商應該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但是質量優劣的認定也有困難,廠商可能會說產品出廠時沒有問題,而是司機在不當使用過程中,比如超載等纔會出現問題。”
李顯東認爲,如果超載導致制動轂殘片飛出,肇事車輛就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汽車本身就有安全隱患,車主在出車前又沒有檢修,而制動轂本身還存在質量問題,司機、製造商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照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應對產品製造商及肇事司機作出相應處罰。
6月4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了承運人責任險40萬元。同時吳斌所在公司正在爲其進行工傷申報。董來超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吳斌可獲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等共計40多萬元。
“如果肇事車輛找不到,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責任也不能忽略。”董來超說,如果遺散物已經存在於道路一段時間,而負責養護的部門沒有及時清理,導致事故發生,那麼管理部門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董來超指出,如果吳斌家屬認爲發生意外的路段存在設計、施工等方面的不當,還可以選擇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作爲賠償義務主體,主張違約或侵權賠償,也可以提請施工或者設計單位賠償。
如何讓致命異物停“飛”?
高速路上異物導致人員傷亡,已經不是第一次。
2011年4月6日,在京臺高速定遠路段,一輛正常行駛的汽車被人用石塊砸中,一名三個月大的男嬰被砸傷,後醫治無效死亡。同月13日,廣東惠州的幾個村民向高速路上的車輛投擲石頭,石塊迎上高速行駛的轎車,穿透擋風玻璃,砸中感動中國人物叢飛之妻邢丹,後邢丹因搶救無效死亡。
據媒體報道,在北京各條高速公路上,大型機械每年清掃砂石料3萬多噸,人工撿拾包括從車窗內扔出來的飲料瓶、易拉罐、食品等垃圾8000噸。這些雜物,一旦遇上飛速行駛的車輛碾壓彈起,產生的速度、力量和後果不可小覷。
高速公路安全問題應引起人們的重視,但是相關法規並不完善。董來超認爲,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屬於有償行駛,在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收費的情況下應確保通行安全,否則一旦發生類似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按違約先行賠付,然後待查明侵權主體後再向其追償。這樣也有利於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加強對公路的管理。
“吳斌讓衆人看到一個司機用生命履行職責的職業素養,同時我們更應該看到行車安全的重要性。高速公路行車環境的營造,需要管理部門、行車人等各方共同努力。”董來超說。
(本報北京6月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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