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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6月5日訊(記者張先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解釋》全文見今日二版)
記者獲悉,這部將於今年7月1日實施的司法解釋是合同法頒行之後,爲保障交易安全,貫徹“鼓勵交易、增加財富”原則,繼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司法解釋之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場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舉措,對於保護買賣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交易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這部司法解釋包括8個部分,總計46條,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鑑於買賣合同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不僅事關交易關係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關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該司法解釋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明確承認了市場交易活動中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行爲的獨立契約效力,目的是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於實務中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予以肯定,目的是強化社會信用,推動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同時,考慮到買賣合同交易實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訂有不公平條款或有違誠信之內容,既侵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交易秩序的現實,該司法解釋注重規制和制裁違背誠信行爲,以實現雙方權益平衡,維護公平交易秩序。這一原則,在動產一物數賣、路貨買賣、標的物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約定過短、標的物異議期間經過後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翻悔、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當事人特約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的效力認定等六類問題上,均有明顯體現。
另外,該司法解釋還以法律解釋方法和原則確認電子信息產品的支付方式,以公平合理分配原則確定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堅持法律規定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原則確定可得利益損失,並對所有權保留制度、特種買賣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
記者獲悉,歷年民商事糾紛案件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所佔比重都非常大,2009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91425件,審結594404件;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51395件,審結555553件;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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