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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為牟利,租賃了兩處房屋提供給他人,專門用於賣淫嫖娼活動。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該男子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
2009年初,本市無業男子馮某伙同邰某(已判刑)租賃了位於南開區的兩間平房。同年4月,馮某又租賃了一套獨單。此後,馮某將上述兩處房屋用於容留婦女從事足療業務及對男性顧客進行性交易。邰某則負責日常管理,包括招攬顧客、向從事服務婦女按比例收取獲利額、記賬,並將所收錢款扣除費用及管理人員提成款後,全部交給馮某。其間,另一名與馮某熟識的河北省衡水市女青年周某(已判刑),亦與邰某一起負責部分管理工作。同年4月23日,公安機關在上述房屋將邰某、周某及賣淫嫖娼人員李某等人抓獲。隨後,公安機關又將其他涉案人員王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