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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娜
據報載,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爲了阻止一起故意殺人案的被害人親屬上訪,在證據不足、案件事實爭議較大的情況下,竟然與受害人家屬簽訂“死刑承諾書”,雖然判決因證據不足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嫌疑人卻仍一直被關押在看守所,超期羈押已超過10年。
該案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局面,原因有很多,首先公安機關一開始就把案子辦成了“夾生飯”,以致後續的問題越來越複雜。其次是當事人鬧訪纏訴,畢竟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不能定案的,但當事人以鬧的形式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從而導致這樣一個荒謬的結果。但是一個根本的原因還是一些地方的維穩異化。
當下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只有在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中,我們才能實現各項改革的平穩“着陸”,才能更好地維護人民的各項權利,因此,在社會轉型時期,秩序是重要的法律價值,維護社會穩定是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的重要任務。當下,信訪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機制,但是,目前我國的信訪制度尚未完全納入程序化的法制軌道,導致了信訪工作的異化現象,“死刑承諾書”正是信訪異化、維穩異化的產物。
首先,維穩目的的異化。一些地方政府將維穩工作表面化,遇到問題能躲就躲,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處理百姓的各項訴求,以息事寧人作爲維穩目的,而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其次,維穩方法的異化。穩定意味着有序,秩序的達成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而不能以犧牲權利和公正爲代價。只有經過程序達成秩序,纔是真正穩定的秩序。
因爲,程序可以吸收不滿,通過程序救濟人們的權利,不僅僅能緩解人們的不滿情緒,還可以建立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從而有利於形成長期穩定的秩序。以犧牲司法公正換取所謂的“社會穩定”,不僅損害法律的權威,而且最終可能會導致社會的失序。
最後,維穩重心的異化。對於維護社會穩定,一些地方不重視從源頭上解決百姓的權利訴求,而是重視事後處理,對百姓的權利訴求進行圍追堵截,甚至以上訴率、信訪率作爲政績考覈的標準。在這種不合理的評價機制和考覈機制的驅動下,出於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纔會出現“死刑承諾書”。
維護法律的尊嚴,杜絕類似情況的出現:一方面,司法機關必須對自己的角色和職能進行清晰定位,要將維護司法公正作爲自己的神聖使命,將公平正義的陽光灑滿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而不能以犧牲司法公正換“穩定”、換“政績”;另一方面,在制度上,要將信訪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處理信訪的各種問題。同時,還須進一步完善司法工作的考覈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以防止維穩工作的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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