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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亞東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某房地產公司營銷部副經理王某因犯受賄罪,一審被海滄區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本案從一個特殊的角度,揭開了大型房地產公司“內部認購”潛規則。
2011年6月,房產中介陽某聽說海滄區某房地產公司在賣店面,第一手每平方米16000多元,而市場上該小區二手店面每平方米可賣2萬多元。於是,陽某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王某,並順利拿到店面認購權,轉手以每平方米2320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
李某付了68萬多元的差價給陽某,陽某隨後給了王某20萬元好處費。
此後,由於李某對店面的戶型和格局不滿意,而且覺得合同價和實際購買價差距太大,於是要求陽某退還差價,遭拒後便投訴到相關部門。
經檢察機關調查,王某利用認購權牟取私利的行爲不止一次。早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年初,他就利用職務便利先後爲餘某提供4套一手房源的認購權,事後收取好處費36000元。
經審理,海滄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爲,王某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51000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因此,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1年。
-說“法”內部認購成滋生腐敗溫牀
此案在廈門法律界引起關注。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連泰認爲,“內部認購權”其實是某些大型房地產公司高管或員工的“隱性福利”,其以低於市場價的方式購買本企業開發的房產,差額部分就構成了福利。這樣的潛規則,首先破壞了市場機制:將交易者分爲員工和非員工、高管與非高管,按不同的價格交易,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其次,隱性福利逃避了稅務部門的監管,鉅額差價事實上是收入,卻無需納稅。
劉連泰告訴記者,如果沒有“內部認購權”這個房地產市場的畸形兒,因“內部認購權”產生的腐敗行爲也就消失了。因此,要減少因“內部認購權”滋生的違法犯罪,最徹底的方法就是取締“內部認購權”。
吳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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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認購”不僅成爲一些單位的“隱性福利”,並滋生腐敗,同時,一些房地產公司在尚沒有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有關證件之前,以在小範圍內推出“內部認購”的方式銷售商品房,通過提供不準確信息,誤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爲,讓消費者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種非公開化的操作模式,不但會助長炒樓熱的升溫,增加房價的不穩定因素,影響房地產市場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時,這種“內部認購”還會架空商品房預售制度,讓國家建設部門發佈的空置率與事實不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也會被肢解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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