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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馮某過生日,與許某、劉某、吳某、董某共同飲酒後,馮某開車送許某、劉某、董某回家。到董某家門口後,由於董某不下車,馮某等人便將董某送往一家賓館。到賓館後,賓館服務員隨口說了一句“喝多了呀”,便幫馮某等人將董某拖到賓館房間,後衆人離開。
因董某晚上12點還未回家,手機也無人接聽,董某家人找到馮某等人,並一同趕到賓館才發現董某已經死亡。公安機關作出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鑑定意見爲:董某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死亡,乙醇中毒爲死亡的誘因或輔助因素,於當晚11時30分死亡。爲此,董某之子將共同飲酒的其他4人和賓館訴至法院,請求5被告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20萬元。
法院審理後判決:1.賓館對董某的死亡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65178元;2.馮某、許某、劉某、吳某各承擔7%的賠償責任,即各賠償原告25062.3元。
本案馮某等人表示服判,但賓館覺得很冤枉,死者又不是在賓館喝多的,醉酒死亡後賓館怎麼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到注意義務的認定。所謂注意義務,屬於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範疇,指義務主體謹慎、小心地作出自己一切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的法律義務。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是附隨義務的集中體現。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其他義務”即包括“注意義務”。注意義務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1.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2.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的義務。3.協助義務。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目的能順利實現的義務。4.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同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5.保密義務。又稱忠實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6.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的人身和財產利益。
本案中,鑑於飲酒是一項人爲產生危險性的行爲,特別是醉酒人醉酒後陷入無助、危險的境地,這是普通人都應知道的社會常識。因此,董某作爲成年人在飲酒時沒有意識到飲酒過量的危險,對自身的死亡應承擔重大過失責任。
賓館作爲服務行業,在董某入住後,即與其形成以住宿、保管、服務等爲主要內容的混合合同關係。在知道董某醉酒、身體可能出現突發情況時,應盡最大之謹慎注意義務防止董某遭受人身損害,即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及時報警或者通知醉酒者董某的家人,或對董某及時提供必要的照顧義務和保護義務,但其卻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使董某不能及時得到救治而死亡,對董某的死亡應承擔一般過失責任。
作爲本案的共同飲酒人馮某等4人由於疏忽,沒有合理預見自己的不作爲行爲可能對董某造成損害,主觀上存有疏忽大意之過失。因此,也應負輕微過失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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