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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薛慧卿)生活中哪些“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理直氣壯地喊“不”?今年“3·15”後,市消保委公開向市民徵集消費領域“霸王條款”,共收到“霸王條款”近500條。昨天開始,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對存在問題較多的行業領域進行點評,首次點評直指婚慶行業。統計顯示,上海今年預計有15萬對新人結婚。新人數量多,婚宴資源相對稀缺,“一桌難求”的市場下,有的酒店和婚慶公司藉機設置過高定金或違約金,或捆綁搭售婚慶服務。對此,市消保委律師志願者、上海恆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鄭紹平點評指出,這些“霸王條款”包括——
條款1:“此活動(婚宴)預定一經確認,酒店將收取人民幣××元作爲定金(約爲此次宴會消費的50%),爲了確保婚宴的順利進行請於××年××月××日交予酒店,此定金將不予退還。”
點評: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酒店在格式條款中設置了相當於合同價款50%的定金,違反了法律規定。
條款2:“距婚宴開始日1個月內取消的,酒店將向您收取本次活動預計總費用(食品、飲料酒水、場租等)的100%作爲賠償金。距婚宴開始日1個月至6個月內取消的,酒店將向您收取本次活動預計總費用(食品、飲料酒水、場租等)的80%作爲賠償金。距婚宴開始日前6個月以上取消的,酒店將收取本次活動預計總費用(食品、飲料酒水、場租等)的50%作爲賠償金。”
點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消費者取消婚宴,酒店應允許消費者採取補救措施,如將場地轉讓給他人等。同時,酒店也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即便要賠償損失,也應以酒店採取措施後的實際損失爲限,不應高於酒店基於本合同獲得的淨利潤。
條款3:預定婚宴,就要選擇酒店指定的婚慶公司。如果選擇其他婚慶公司,就要向酒店支付2000元“入場費”。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酒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捆綁搭售其指定的婚慶公司,侵害了消費者對於婚慶公司的自主選擇權。
條款4:某婚慶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只寫了“佈置C套11280+人員B套7280=18560元”,而對“C套”、“B套”的具體內容並沒有明確約定。
點評:婚慶公司通過在合同中對服務內容的模糊表述,一旦發生消費爭議就能佔據有力地位,藉此逃避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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