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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晚報訊南川個體戶王某,2011年3月26日在網上以2340元價格,買了一部摩托羅拉XT711金色手機。因質量有問題,當月底,他把手機寄給網店要求退貨,但4月初,網店又原物寄回。對網店的態度,他非常生氣,就產生了調包的想法。
同年9月17日,他以1755元的價格,在另外一家網店訂購同品牌同型號同顏色的手機,付款方式爲快遞公司代收貨款。因爲快遞不送南川,他從南川來到南岸區四海花園驗收手機,趁快遞公司工作人員不注意之機,用前一部手機調換,並以手機顏色不對爲由,拒絕收貨付款。
昨天南岸區檢察院公佈,王某構成盜竊罪,由於他無前科劣跡,系初犯,他們作出微罪不訴決定。
重慶晚報記者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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