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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與前妻協議離婚時約定將雙方共有房產贈與女兒,後陳先生因經濟狀況不佳反悔,被前妻和女兒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一審判決陳先生敗訴。
陳先生2011年2月與前妻協議離婚,雙方約定:10歲女兒歸女方撫養,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登記在陳先生名下)以贈與方式過戶給女兒;陳先生和前妻對該房產僅有居住權,雙方均無出售權和轉讓權,若其中一方再婚,自動終止其居住權。離婚後,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陳先生和前妻各居一室。之後,陳先生更換工作,經濟收入減少,便拒絕將房子給女兒。日前,陳先生的前妻帶著女兒另謀住處,並將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房屋過戶義務,過戶後若仍要居住在內,須一次性給前妻租金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贈與後,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陳先生和前妻約定將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在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房產的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如果撤銷,則必然與原贈與目的相悖。
法院認為,雙方訂立協議時未約定仍在房屋內居住的一方須給付搬出一方租金,故在雙方未就租金數額達成協議情形下,該爭議與本案所審理糾紛非同一法律關系,可另行解決。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陳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協助女兒將房屋過戶,所需費用由陳先生和女兒平均分擔。
贈與合同撤銷有條件
盧彥民律師解釋,本案中,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完全等同於《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該贈與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而《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具有無償性和單務性的法律特征。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該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贈與人可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