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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父母去世後,留下的房產涉及拆遷,而拆遷款80萬元被二女兒全部領走。其他四個子女因此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這筆遺產。由於拆遷房屋在購買時有一名子女添錢,而居住期間又有一名子女常年同住,並且父親先於母親死亡,所以在分割遺產時狀況十分復雜。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幫這五子女理清了這筆“賬”。
原告萬國、萬玲、萬麗、萬強與被告萬鍾系兄弟姐妹關系。五人的父母萬大爺與杜大娘先後於2002年、2010年去世。兩位老人身後留有一套建築面積55平方米的二居室房屋。據查,這套房產原為兩位老人工作單位於1995年左右分配給萬大爺的企業產房屋,承租人為萬大爺。1995年12月,該房產產權手續開始辦理,萬大爺夫婦當時交購房款8850元,於1997年1月13日又交付1000元。但因二人沒有交回平房一間,所以一直未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證。該套房產於1995年分配之初由萬強與父母共同居住。2000年萬強結婚,萬大爺夫婦遂將該房屋的大居室作為婚房由萬強一家居住,並在陽臺處搭建了一間面積約為15平方米的房屋,老兩口則居住於小居室。2002年5月,萬大爺去世,其家人於同年12月又交付房款1.3萬元。因萬大爺已經去世,訴爭房屋的產權登記到了杜大娘名下。
2006年5月,因房子面臨拆遷,萬強於同年12月底購買了本市紅橋區的一套房屋,與其妻子、兒子及母親共同居住。此後原房屋一直無人居住,其間萬強和杜大娘一直與拆遷安置部門商討安置事宜。2010年4月,杜大娘因病住院並於同年6月26日去世。據四原告稱,他們於2010年7月將母親後事處理完畢後纔發現上述房產已被拆遷,拆遷手續系被告萬鍾辦理,拆遷款80萬元由萬鍾領取。四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按照訴爭房屋的居住比例將萬強一家拆遷安置款劃分後依法繼承父母留下的其他拆遷安置補償款,且鑒於訴爭房產購買產權時原告萬玲曾出資1.3萬元,萬強對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故分割遺產時應當給萬玲及萬強多分。
被告萬鍾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經查,被繼承人杜大娘曾於2010年5月6日寫下字條:“本人將我的房產所有權轉給我的二女兒萬鍾所有。我的房屋坐落紅橋區丁字沽某路某號。”並簽下本人姓名。四原告認為,上述聲明不是杜大娘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向法院申請進行筆跡鑒定。經鑒定,結果為:杜大娘於2010年5月6日出具的字條系其本人筆跡。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房屋原系被繼承人萬大爺與杜大娘的夫妻共同財產。二被繼承人去世後,上述房產應作為遺產進行繼承。鑒於該房產現已拆遷,拆遷款包括拆遷貨幣補償及特殊情況困難補助共計80萬元,其中特殊困難補助系發放給被拆遷房屋實際居住人的款項,故僅拆遷貨幣補償28.9萬餘元系二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佔1/2份額即14.4萬餘元。因萬大爺去世後未進行析產,故其所佔份額應當由杜大娘、四原告及被告按照法定繼承共同繼承。
原告萬強婚後一直居住在訴爭房屋的大間內與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故訴爭房產的特殊情況困難補助51萬餘元應分為4份,由原告萬強及其妻子、其兒子和被繼承人杜大娘每人各得12.7萬餘元。同時,原告萬強與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期間對二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萬玲對二被繼承人不但盡了贍養義務,且其在訴爭房屋產權購買時期曾出資,故萬強與萬玲在繼承萬大爺遺產時應當予以多分,這部分遺產即拆遷貨幣補償14.4萬餘元,由杜大娘、萬國、萬麗、萬鍾各繼承2萬元,萬強、萬玲各繼承3.2萬餘元。
杜大娘於2010年5月6日書寫的將訴爭房屋所有權轉給被告的字條,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杜大娘無權處分被繼承人萬大爺的財產,亦無權剝奪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和原告萬強一家的居住權,故僅其處分其個人所佔份額的行為有效,杜大娘去世後其財產份額由被告所有。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一次性給付萬國、萬麗各2萬元,給付萬玲3.2萬元,給付萬強共計4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