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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公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記者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本市將據此進一步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強調公租房閒置6個月、拖欠6個月租金均要求騰退。
根據《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爲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在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方面,《辦法》明確了3種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二是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內騰退。搬遷期滿不騰退,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繼續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
據瞭解,本市房管部門爲督促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在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後依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今年上半年對《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修訂,在其中增加了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約定,並嚴格遏制購買限價商品房後改變住房用途的行爲。(首席記者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