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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郭彪通訊員/李曉剛)執行案件時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是執行法官面臨的一大困境。記者昨日從羅湖法院瞭解到,近日,羅湖法院執行一科採用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方式,成功執結了一起耗時8年多的案件,而這不僅是羅湖法院歷史上的第一次,也爲整個深圳法院系統開了先河。
執行法官告訴記者,當事人林某和洪某本是夫妻,因離婚糾紛一案,2004年經法院判決洪某須向林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及一次性支付53000元。然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卻發現洪某收入不高,又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只能每月從洪某的工資收入中提取3500元,以此來向林某支付撫養費及償還債務。然而,洪某對於執行幹警扣劃其工資的方式一直不滿,並從2005年開始,多次進行信訪,以致該案一直不能被順利執結。
峯迴路轉出現在今年。今年某月,承辦法官王旭日通過約談當事人,瞭解到被執行人洪某現爲廣深鐵路公司員工,在廣州繳納了住房公積金。承辦法官敏感地意識到,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可能是解決問題的突破口,但由於深圳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得比較晚,所以深圳兩級法院都沒有相關的司法實踐,也沒有成文的規範。出於慎重,承辦法官在參考國內其他法院的執行辦法後,提出了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可以作爲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的承辦意見。隨後,經合議庭合議後,派遣多名法官赴廣州順利執結了這一案件。
關於用住房公積金來作爲被執行財產的可行性,承辦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財產。另外,國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職工的最低居住條件,而當事人洪某已經獲得居住保障,法院的強制執行並不違背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目的,也並未侵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該承辦法官稱,此次對洪某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擴大了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範圍,開創了羅湖法院執行工作中對住房公積金執行的先河。未來,隨着深圳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日漸成熟,法院將考慮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建立聯動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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