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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6月12日訊(記者張凱)近日,記者調查發現部分物業公司對進入小區內的廢品收購商販收進場費,沒有交進場費的商販則一概不被允許進入小區。房管局物業辦和律師均表示,物業這一做法沒有依據。
10日,市民李先生想賣掉家中積攢的廢品,但多個收廢品的小販均表示不敢進小區收購。事後,李先生從一收廢品商販口中得知,原來物業將小區居民的廢品收購權“賣”給了一指定商販,商販每月向物業公司繳納一定費用,而物業公司保證其他廢品收購商販不準進入小區收購。
渤海十八路一小區居民趙洪(化名)也遇到了廢品買賣的麻煩。今年2月起,趙洪和妻子做起了廢品收購的生意,平日也經常有小區的鄰居來找他賣廢品,但自從3月起,小區物業多次找到了趙洪。“他們就告訴我,不能收本小區居民的廢品。”趙洪說,物業告訴他,小區已和另外一廢品收購者達成協議,該小區居民的廢品只能由物業公司指定的商販來收。
“進場費一個月200元,如果你常年做的話直接和經理談吧。”黃河一路一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小區從去年開始就不允許小商販進入,而如果想進入小區收廢品,則必須每月向物業交管理費,“如果你想買斷,可能還要貴些。”一高個子的物業工作人員說,目前這個小區只是限制進入,但還沒有被人買斷。
黃河一路一廢品收購站老闆馬先生告訴記者,早在2010年很多物業就已經開始對進小區收廢品收取進場費,“特別是西區的一些高檔小區,幾乎都是這樣。”一收廢品商販透露,他目前“佔”了3個小區,每個月必須向物業繳納一定費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只有自己能進入小區,而根據小區和物業的不同,每個小區每個月繳納的費用也不同,每月的費用在100-300元不等。
市房管局物業管理科吳科長表示,《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從治安角度講,物業應該限制規範管理小販進入小區,但收費不應是惟一的管理辦法,且收費的合理性和標準從物業管理條例方面沒有明文規定。
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延波表示,物業有權對進入小區的商販進行管理,但收費是不合理的,特別是沒有任何依據來收費。“除此以外,物業收取的這部分費用到底用在了哪?”王律師質疑說,從受益權方面考慮,小區的居民享有對這部分費用處置的知情權和受益權,但估計大多數居民對此一無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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