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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幾個巧合碰撞在一起引發的命案。搶匪佯裝乘客打了一輛黑車半途搶劫,女司機為求自保在高速路上下車求救,疾馳而來的轎車避讓不及將女司機當場撞死。搶劫的凶犯被判了刑,可民事賠償問題還懸而未決。如果搶匪不行凶,也就不會發生連串悲劇;女司機在高速路上求救必然也使自己身處險境;而轎車司機卻是直接撞死了人……那麼,誰該為死去的女司機承擔賠償責任呢?
事件
女司機遇劫求救被撞死
去年4月29日晚,駕車行駛在滬寧高速最左側行車道上的司機王晨突然看見前方躥出一個女子。王晨猛踩剎車,卻還是撞上了人,對方當場死亡。經警方調查,死者陳小梅今年50歲,事發時,她的轎車就停在一旁的應急車道上。陳小梅右側肩部被刺傷,駕駛座的腳墊、座套上都是她的血跡。此外,陳小梅隨身攜帶的錢包不見了,車內還多了件男士外套、墨鏡等物品。警方通過男士外套內裝著的兩張名片和一個電話號碼順藤摸瓜,抓到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男子吳阿宏。
在丹陽打工的吳阿宏因為老婆即將生產,自己又沒有錢,就想起在汽車站打黑車搶劫司機的主意,最終將下手目標選定身材矮小的女司機陳小梅。在高速路上,吳阿宏謊稱要上廁所,陳小梅便將車停在高速公路右側的緊急停車道上。吳阿宏凶相畢露地要錢。陳小梅隨後跳出車外呼救,結果被王晨駕車撞死。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阿宏在高速公路上搶劫,用刀刺傷被害人,促使陳小梅倉皇逃生求救,被撞死亡。因此,吳阿宏應當負搶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爭議
這筆賬能不能算在劫犯頭上
吳阿宏犯搶劫罪毫無爭議,但陳小梅的死與搶劫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直接關系到量刑的輕重以及民事賠償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從重情形的,則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事實上,搶劫致人死亡的判例大多是犯罪分子在搶劫過程中,為了威脅被害人交出財物或阻止被害人求救,亦或是在被害人反抗過程中施以傷害並最終致人死亡。而在這起特殊的搶劫案中,陳小梅並非被吳阿宏親手殺死,而是求救時遭遇車禍。對於吳阿宏是否屬於搶劫致人死亡,法律人士有著不同的理解。
法院的判決代表著支持的觀點。主審法官認為,吳阿宏在高速公路上持刀實施搶劫,被害人必定會反抗、求救,發生車禍傷亡事故的幾率就非常大;其次,吳阿宏在夜晚、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搶劫,用刀刺傷被害人,這構成巨大推動力量,促使陳小梅倉皇逃生求救,而被撞死亡。也就是說,雖然陳小梅的死不是吳阿宏搶劫時直接造成的,但其行為引起了直接導致陳小梅死亡發生的主因,再由這一主因產生了危害結果。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訴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李肖霖律師卻持不同意見。他認為,吳阿宏並不應當承擔致人死亡的責任。『吳阿宏主觀上沒有殺人或者致人死亡的故意。陳小梅的死亡是由於另外的原因導致,並不必然因為搶劫導致。』李律師解釋說,陳小梅下車求救,在高速公路上被撞死亡並非是搶劫犯直接或間接追求的結果,也並非是搶劫行為導致必然發生的結果,應屬於一種意外。
搶劫導致被搶人逃跑不是唯一的邏輯,高速公路上棄車逃跑被撞死也不是唯一的結果,也就是該搶劫行為是原因,但結果是多個結果之中的一個,不是必然的結果。所以不能夠說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事故的發生是其他外力的恰好參與導致的。
爭議
巧合慘劇包含『復合』責任
在這起不幸事件中,搶匪無疑是禍起的源頭。雖然李肖霖律師對吳阿宏搶劫致人死亡的定性持保留意見,但他認為,對於陳小梅的死亡,仍與吳阿宏有關,他難逃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刑事定性上不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民事賠償怎麼還會有責任,這不是自相矛盾嗎?李律師解釋說,刑事追責與民事賠償在構成要件上還有不同。認定刑事責任,要從主觀故意、客觀結果、刑事責任構成要件等多方面標准作出嚴格認定,而民事賠償只要有間接因果關系和過錯仍然可以構成。『比如我們經常說氣死人不償命。如果一個人出言不遜氣得別人突發心髒病死亡了,這一情節構不上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刑事追究要件,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畢竟是因為他的謾罵纔導致被害人病發死亡,這是有因果關系的,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李律師說,如果沒有吳阿宏搶劫,陳小梅不會在高速路上求助,也就不會出現被撞死的結果。所以,從民事角度來說,吳阿宏無疑要承擔責任。陳小梅在高速路上求救,自身有一定的疏忽和責任。
而司機王晨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突然見到有人跑到內車道,來不及閃避,造成事故。可以說,任何一個駕駛員都很難處理這樣突發的情況,發生事故也是難以避免的。因此,王晨沒有責任。
而除了刑事案件導致的民事賠償之外,此案還包含著一起交通事故,成為『復合型』案例。市律協交通管理與運輸專業委員會主任張金澎律師表示,雖然有刑事案件的前因,但陳小梅的死亡並非是因紮傷流血過多而死,還是被機動車撞死的,那麼這仍然應該屬於交通事故的范疇,而且交通事故的相對方只有陳小梅和司機王晨兩個人。搶匪搶劫雖然是交通事故的起因,但他的賠償責任卻不在交通事故范疇中。
女司機之死可『雙向』索賠
張金澎律師說,在交通事故的問題上也要分析陳小梅與王晨兩人的責任。如今陳小梅已經去世,只有司機王晨一方的說法,交管部門認定責任就要綜合考慮司機的證言、現場痕跡。陳小梅將車停在緊急停車帶沒有過錯,遭遇搶劫後,她可以在合理距離內放置警示標示,在緊急停車帶招手呼救,或撥打報警電話求助。但她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跑到行車道上求救自身也有過錯。
如果陳小梅是突然出現在高速路行車道上的,現場幾乎都沒有剎車痕跡,那說明事發突然,司機難以注意到陳小梅並采取合理的措施避讓,這就算是意外事件。司機不承擔責任,陳小梅全責。賠償也只能基於交強險的無責賠償范疇,按10%給付。
如果陳小梅在行車道邊呼救,現場出現了很長的剎車痕跡,那說明王晨已經發現了陳小梅,卻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避讓措施,撞死陳小梅。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就可能被認定為同等責任。
張律師說,在交通事故中出現重大傷亡,只有當肇事者承擔全責或主要責任的情況下,纔會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是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甚至沒有責任,就不算觸犯刑法,只能認定交通事故,依法分擔責任。
由此看來,陳小梅的家人可以以搶劫直接或間接導致陳小梅被撞死亡為由,追究搶匪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索要相應賠償。
李肖霖律師介紹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可以在刑事審判中提起,或在審判後再單獨提起民事賠償。雖然吳阿宏已經被判刑,但陳小梅的家人仍然可以提起索賠之訴。由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沒有精神損害賠償一項,而精神傷害又確實是死傷給家屬帶來的客觀事實,因此不少家屬選擇在刑事案件判決後再提起單純的民事賠償。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