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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詐騙天天講,還是有人會上當
4月26日,經江蘇省無錫市開發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一起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受害人數眾多的『電信詐騙』案件得以成功辦理。電信詐騙團伙的『取款組』成員均受到依法懲處。
其中陳飛因參與詐騙285次,涉案金額人民幣284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易榮參與詐騙91次,涉案金額人民幣128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劉東、吳元等其餘四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市民被騙子電話忽悠
2009年11月27日上午,蔣阿姨買完菜剛返回家中,電話響了起來。
『您好,這裡是xx銀行信用卡服務中心,您的信用卡透支消費xx元,請按期還款。』蔣阿姨疑惑地問:『我並沒有辦過信用卡啊?』對方稱,其信用卡透支可能是身份證信息被人冒用,並主動要求幫蔣阿姨報警。不一會兒,自稱湖南省某市公安局的『張警官』打來電話,說蔣阿姨的銀行卡可能被壞人利用了,涉嫌洗黑錢,現要凍結其賬戶。為資金安全,他要蔣阿姨將賬戶上的錢轉到指定的『安全』賬戶上。
蔣阿姨驚慌失措,她想到可以根據來電顯示撥打114查詢,結果來電『號碼』確為該市公安局電話——她不知道,騙子使用了『任顯軟件』,可以顯示任何想顯示的號碼。接著,自稱該市檢察院的『楊檢察官』、該市法院的『王法官』又分別打來電話,要求蔣阿姨配合偵查,並建議她盡快將錢轉移,以免損失更大。蔣阿姨顧不上做飯,趕緊到銀行把6萬餘元全部匯到了『安全』賬戶上。
無獨有偶,2009年11月16日,剛買新車不久的小董也接到了騙子電話,對方自稱車管所工作人員,在報出小董的姓名和車牌號後,稱小董購買的是國家規定的免稅車型,可以退還購車稅款,但要在櫃員機上實施轉賬操作纔能退稅。
小董以前沒有使用過ATM機的轉賬功能,在『車管所工作人員』的電話指揮下,小董以為是在給自己退稅,卻把自己的錢送入了『虎口』。據查,小董這邊剛在無錫轉賬成功,5分鍾內,卡內的1萬餘元就已在山東被取光。
就在當天,同樣以『信用卡透支』、『購車退稅』為由被騙的還有無錫市民孔先生、餘先生、向女士等5人。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間,僅無錫新區警方就接報『電話詐騙』案件50餘起。
斬斷詐騙『資金傳送帶』
經公安部掛牌督辦,江蘇省公安廳指定由無錫市公安局新區分局具體承辦該案。新區分局通過梳理從全國26個省、直轄市匯總的近500份被害人報案筆錄、數千份銀行卡匯款記錄,經過歷時半年的分析研判和技術偵查,最終鎖定了以陳飛為首的詐騙集團『取款組』,並將其成員易榮、劉東等6人悉數抓獲。
經查明,該詐騙團伙分工明確,有『電話組』、『取款組』、『匯款組』等不同團伙。詐騙集團頭目藏身境外,遙控指揮,由『電話組』人員在境外用偽裝後的電話號碼給被害人打電話,以種種理由騙得被害人將現金匯入其指定的某個賬戶,再由中間人通知『取款組』,『取款組』人員將賬戶內資金取現一空,再交給中間人,中間人將資金匯入『匯款組』賬戶,『匯款組』將資金轉匯境外。
31歲的福建人陳飛經中間人易榮等介紹,分別與以『銀行卡透支』、『購車退稅』為手法進行詐騙的詐騙集團取得聯系,專門負責兩個詐騙集團的『取款業務』。陳飛找來一百多張身份證,辦理了大量銀行卡,全部開通了網銀業務,進行網上轉賬。為逃避打擊,陳飛並不直接與詐騙所得接觸,被害人被騙後,陳飛手下的劉東、吳元等馬仔組成『提款組』,專門在各地ATM機上提款,然後再將錢匯總到陳飛手上。由陳飛匯總後通過中間人分別交給詐騙集團。
罪犯:集團化、組織化、高智商
傳統詐騙案件一般由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直接實施詐騙,只需將嫌疑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進行對應,並調取相關證據進行印證,即可確定犯罪事實。
而『電信詐騙』集團運作中有極嚴格的『規章制度』,如將被害人資金取現後,相關罪證即刻銷毀;不同團伙之間不得直接聯系,僅通過中間人進行信息傳遞和贓款轉移等。這樣,不同團伙之間『各司其職』又緊密關聯,進行流水作業式的詐騙,其中一個團伙被查獲並不會導致其他團伙暴露。相比傳統詐騙案件,『電信詐騙』是典型的集團化、組織化的高智商型犯罪。
具體到本案中,與被害人通電話並進行詐騙的『電話組』人員都在境外,均未到案,實施詐騙的具體過程無法查實;陳飛等人均是在接到中間人的電話通知後,再從指定的銀行卡內取款,並不知具體取得的贓款是哪些被害人的,被害人報案筆錄與嫌疑人供述完全無法相互印證,無法確定該500份報案筆錄中的哪些部分是陳飛等人取款的;陳飛等人每日的取款筆數從數筆到數十筆不等,犯罪金額特別巨大、作案時間跨度長,為躲避偵查先後流竄多省進行取款、匯款,對具體的取款地點、數額早已無法回憶;而且因他們作案手段狡猾,偵破時間較長,陳飛等人歸案後,相應罪證都已滅失。在本案僅有『取款組』人員歸案情況下,公安機關很難查實從打電話詐騙到取款、匯款的整個犯罪事實情況。
蛛絲馬跡中尋找突破
案發後,無錫市開發區檢察院高度重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時即由分管檢察長帶領偵監科長、業務骨乾全程介入引導偵查,了解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多次召開案件分析會研究對策。
在仔細審核大量的銀行匯款記錄後,他們發現無論嫌疑人如何變換作案的銀行卡,其從賬戶內取款後匯總交給詐騙集團的過程中已留下了相應痕跡。辦案人員把發現的具有共性的痕跡特征及時告知了公安機關,並積極建議以銀行轉賬記錄、取款地銀行記錄結合被告人供述的方法取證、固證,有效解決了本案直接證據不充分、間接證據鏈條不緊密的問題,最終確定了近500起報案筆錄中的285筆系陳飛團伙進行取款並交給詐騙集團。
經審查,被告人陳飛與詐騙集團經事先共謀,陳飛為詐騙集團提供銀行賬戶作為犯罪工具,由詐騙集團騙得被害人將資金匯入陳飛持有的銀行卡賬戶後,陳飛指揮人員將贓款取現,扣除『分紅』後交給詐騙集團。在本案的所有詐騙犯罪中,詐騙集團的詐騙行為與陳飛等人的取款、匯款行為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共同完成整個犯罪行為。故被告人陳飛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