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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如果要修改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不僅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昨天,市政府第101次常務會上,通過了《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該《草案》將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並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如果因實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設等原因需要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法組織修改,不過應組織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採用其他形式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必要時應組織聽證……這一條款出自《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中。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哪些呢?《草案》中說,應當包括,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範圍及具體控制要求等。
本來是個臨時建築物,但有些人或者單位卻用它做起了生意,不僅出租出去賺錢,有的十幾年都不拆。這些事情今後會更加規範。
《草案》中明確指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臨時建設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依法申請,但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目前,農村建設中存在的沒有規劃、無序建設和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比較突出。《草案》明確規定,鼓勵集體集中建房;在村民個人自建住房中鼓勵建設四聯體、雙聯體住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村民住宅建設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但是,村民住宅建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集中建房的,不得單獨申請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准的規劃確定保留的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照規劃要求單獨申請建房。
(本報記者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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