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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從哲
在外地實踐有效的“河長制”近日引進濟南了,11日,《濟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實施方案》頒佈,“河長制”的名單已確定下來:濟南各縣(市)區政府的11位“一把手”兼任總河長,轄區內的120餘條河道依據屬地,整治管理責任層層落實到河段長,即相關街道辦負責人。
所謂河長制,針對性解決的是河道治理的具體歸責問題,責任更加明確了,把河道的綜合整治問題與政府一把手的政治評價、升遷評優等因素掛起鉤來,是當下比較好使的督促手段。這也是以前河道治理上責任模糊、追責不力、各自爲政、條塊分割、政策牴牾、敷衍塞責等弊政的有效解決之道。河道再治理不好,作爲“河長”的所在區,就不好以這樣那樣的事兒推脫責任,更不能拿以前投入不足、歷史因素、濟南地勢原因等等做河道整治不力的理由了。
我還注意到了關於這次河道整治責任的景觀改造提升要求,一條條河溝遍佈市區,如果僅僅是一條條毫無生氣的水泥或者石砌大溝,也不會爲城市增色。應該有生態景觀的恢復性建設目標,河道里常年有比較清潔的生態水長存,河邊有水生植物,河裏魚蝦歡騰青蛙鳴叫……這樣,河道就不僅僅是汛期使用的大溝,而且是平時的景觀河道了。老百姓期待這樣的好變化。
濟南推行河長制,市委市政府是下了很大決心的。誓以愚公移山精神整治河道,哪怕一條一條地來,一點點地幹,也不再一年一年地拖,一屆一屆地整一整治一治。就憑這種要上對得起祖先下對得起子孫的負責精神,我們也應該相信,濟南的河長制必將爲濟南的河道整治、生態恢復性治理帶來實質性變化,讓濟南的河道最大限度地造福濟南人民。
但是也應該看到,河長制的推行,也反映了官場行政執行力的問題。本來,河道整治應該是各有其責的,用不着“河長”出現的。可是該承擔責任的沒有盡職盡責,或者主管官員的協調批覆轉達相關部門後,對相關部門缺乏約束力,才硬硬地逼出了“河長”這個新“官職”。但願濟南市的行政效能提高到更高的程度,不會催生出更多的“長”來處理問題。比如違章建築整治、國土開發使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房地產市場監管、水資源管理等等,都別再出“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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