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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6月13日,《安徽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審議,指出“在居民區、學校等人口密集的區域內,禁止設置、使用超過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環境標準的無線電臺(站)”。
根據草案,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而且,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仍需使用的,需要在使用期屆滿前30日,申請辦理續用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可以開放部分無線電頻率作爲公衆無線電頻率,並制定公衆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範圍、功率等技術規範,向社會公佈。
對於人們普遍關注的無線電安全,草案也有了明確規定,要求“無線電臺(站)應當依法進行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對不符合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標準的,應當責令拆除或者搬遷”。
還指出,“在居民區、學校等人口密集的區域內,禁止設置、使用超過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環境標準的無線電臺(站)”。若違反規定,將被沒收設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報記者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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