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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與友人相聚,小酌幾杯,抱着僥倖心理,以爲不會出事故,卻因此而受傷。今天上午,廬陽區法院公開審理了兩起醉駕案件,而在庭審中,聽到的最多的兩個字就是“後悔”。
上午8點40分左右,鄭某被指控,2012年4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鄭某醉酒後駕駛小型汽車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182.4mg/100ml。
庭審中,鄭某對自己的行爲表示後悔,“以後開車再也不喝酒了”。法庭當庭判決,判處鄭某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又訊上午9點,周某杵着兩根柺杖站在被告席上,行動十分不便。據指控,2012年3月1日22時10分許,被告人周某醉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追尾撞到前方同車道(右側行車道)重型普通貨車尾部,造成周某本人受重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爲:165.9mg/100ml。
在庭審中,周某主動認罪。他稱,“當時,大貨車一點事都沒有。後來,我跟王某達成了協商協議,賠了7000多元。”對於此事,他表示十分後悔,“差點命都沒了。”
法庭當庭判決,判處周某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通訊員魯巖本報記者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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