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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視點
“不少人對民企企業的利益認識還存在一個誤區。”暨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蘇文卿分析指出,“根據《公司法》,公司是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存在的,公司的利益也是獨立的,公司的利益並不等同於創立人的利益,也不等於大股東的利益,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後,還代表了公衆的利益。”
換言之,即便是大股東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也相當於犯罪。“最近幾年情況確實越來越嚴峻,此類公司內部腐敗事件也越來越多。”蘇文卿透露,一旦達到一定的程度,還可以刑事犯罪進行起訴。“在民企裏,大家以前採取得更多的是內部處理方式,但是近幾年企業內部的經濟犯罪問題在上升,涉及的權力越來越重,金額越來越大。”蘇文卿也表示,由於此類問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基本上要靠企業自查,再委託公安介入,或者企業報案後,公安方可介入。”
(李曉莉)
李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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