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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劉春旭主任週二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證監會正在制定新股發行老股轉讓的具體細則,要求老股東對老股轉讓過程中進一步充分披露相關信息。
通過要求老股東更加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投資信息,以便在股票上市之初,新投資者就能瞭解老股東轉讓之後,公司經營是否會出現大的問題、股權結構是否會出現異常變化等信息,可謂抓住了老股轉讓操作和監管制度建設的牛鼻子,有助於從源頭上約束新股定價,值得稱道。
研究結果顯示,投資者最不滿的新上市公司行爲中,有高達三分之二的投資者選擇了發行人上市財務法律信息造假、虛假陳述和IPO業績承諾成空等背棄IPO承諾或保證的行爲。新上市公司第一年業績尚可或略虧,第二年鉅虧,第三年即遭遇“ST”的現象,幾成二級市場投資者的集體夢魘。如果新股發行老股轉讓細則,能通過相關制度設計兼顧發行人(老股東)及其管理人的IPO保證,有效約束老股東的股票轉讓,那無疑是證券市場全體投資者之福。
從美德等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同類做法來看,在新股發行時,對原始股,尤其是控股股東的存量股權轉讓施加一定限制是普遍做法。
事實上,在目前整個IPO監管體系中,有效干預發行人造假或行爲失範又不累及無辜投資者的經濟手段缺失,一直是監管者的心病。而此次新股發行改革引進新股發行老股轉讓、所得款項專戶管理這一制度,不啻間接爲監管者提供了一個可以得到法律承認的經濟保證。只要監管部門善加利用,在具體實施細則中將之與發行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等老股東的IPO承諾對接起來,就可以對前述發行人及其管理人的短期行爲和違反IPO保證的行爲,加以實質經濟制裁。
李季先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據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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