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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龍崗區坪地街道辦統戰部副主任莫王鬆,去年底因酒駕被查,檢察院要求判刑2個月。龍崗區法院認爲,被告醉駕駕駛距離不遠,情節輕微,判決免刑,檢察院未作出任何表示。莫王鬆說自己纔開了100米就被查,屬於“犯罪未遂”。(6月15日央視)
莫王鬆是否醉駕,這點無可爭議,因爲酒精檢測達到80mg/100ml以上即爲醉駕,但事發時,他的酒精測試達到176.3mg/100ml,超出醉駕標準2倍多。對此,即便是莫王鬆也承認“醉駕是事實”。既然“醉駕是事實”,爲何被免刑責?用莫王鬆的話說是屬於“犯罪未遂”。什麼是“犯罪未遂”呢?龍崗區法院的解釋是:被告醉駕駕駛距離不遠。
“開得不遠”,是定罪量刑的法定條件嗎?當然不是!從我國刑法規定的罪來講,實際上存在着“行爲犯”和“結果犯”的區分。所謂的“行爲犯”就是法定的行爲發生,不考慮情節,一律入罪。從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的措辭看,“醉駕”是明顯的“行爲犯”,即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
當然,“量刑”是要考慮情節的,“醉駕”量刑的情節,應該是酒精超出醉駕標準的多少,有無造成社會危害程度等等,但開得遠近,不是“量刑”的法定條件。假如“開得不遠”成爲醉駕免刑責的判例,那也是一個“惡例”,是“醉駕入刑”流於形式的發端。試想,醉駕開出100米,算是“情節輕微”而免刑責,必然會攪亂自由裁量權,今後,醉駕開出500米、1000米,甚至1萬米……都可能成爲免刑責的“藉口”。
在目前已經處理的諸多醉駕案件中,“開得不遠”而入刑的人恐怕不是少數。爲何唯獨莫王鬆成爲“特例”——明明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2倍多,卻因“開得不遠”而被免刑責;甚至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都免了,這個詭異的判定,怎能讓人不疑竇頓生?
去年,全國酒駕事故和死亡人數分別比上一年下降18.8%和37.7%。可見,遏制酒駕、醉駕行爲,嚴格執法是減少事故、呵護生命的不二法寶,任何地方的執法機關都不可徇私枉法,或是隨意變更和曲解法律規定。“醉駕入刑”的規定,不應該是彈性的,以“開得不遠”爲由,將其界定爲“犯罪未遂”,不追究其刑責,顯然是荒誕的,不僅難以服衆,而且也有違法之嫌。
一般人醉駕,首先面臨的是被拘留。但莫王鬆當天晚上到醫院檢測完酒精後就回家了,沒拘押他,第二天他照常上班……還有一個細節——當記者中午準備採訪莫王鬆時,莫王鬆已得知消息閃人了,他承認,“法院那邊有人說你們來了”。這一連串蹊蹺的背後,難免不讓人生疑——在他醉駕的背後,是否藏污納垢,比如,權大於法、人情大於法,讓莫王鬆逃避法律問責,這種可能不能排除。期待有關部門介入,查個水落石出,給公衆一個交代。 (惠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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