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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東昇華萱
小李與小蔣是浙江省溫州市平陽某武校三年級的同班同學。2011年3月31日下午課間,當時15歲的小蔣與9歲的小李在教學樓走道上玩鬧時,不慎導致小李右手臂骨折。小李在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13天,共花費醫療費等7000餘元(其中小蔣的父親與學校分別支付3000元、2000元)。2012年1月4日,小李父母以小李的名義將平陽某武校、小蔣以及小蔣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小蔣及其父母賠償90000餘元,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而小蔣的父親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進行司法鑑定,後經鑑定,小李因摔傷致右肱骨髁上骨折,傷殘等級評定爲十級。
近日,平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認爲,事故發生時,小李未滿10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小蔣未滿16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爲小蔣是弱智兒童,武校也承認小蔣是值日教師課間重點監控學生,但對小李與小蔣在課間玩耍、打鬧行爲也未及時予以發現和制止,從而導致了小李受傷的事故。武校對課間的安全防護教育和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其在對學生教育、管理、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武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起事故發生時是在校學習期間,應由武校進行管理、教育,但小蔣父母作爲監護人的責任不能免除,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最終法院確認武校和小蔣父母分別對小李摔倒致傷造成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合理損失合計爲70000餘元,扣除小蔣父母和武校已支付的費用,法院一審判決小蔣父母和武校分別承擔30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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