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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郭宏鵬黃輝本報通訊員吳凰行黃振華
2010年11月,屈強騎着一輛無牌摩托車經過江西省崇仁縣烏石村路段時,在路邊覓食的一頭小牛犢突然闖向公路,屈強躲閃不及,與小牛相撞後車翻人傷。交警趕到現場,找到了牛的主人弁老漢。弁老漢承認因當時回家吃飯而將牛流放在路邊,事故現場的小牛犢是他的,但否認屈強受傷是與牛相撞造成的。
因屈強與牛犢發生碰撞沒有現場目擊證人,交警部門未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屈強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先後住院治療23天,診斷爲顱骨骨折、顱底骨折、腦挫傷等,共花費醫療費1.5萬餘元。後經司法鑑定,屈強爲腦外傷所致輕度智能損害,其智能損害與牛撞傷所致腦外傷直接相關,屈強的傷殘等級爲八級。
大活人吃小牛的虧,屈強心裏越想越窩囊。他找到牛的主人弁老漢:“你是牛的主人,你的牛給我撞成這樣,你得給我賠償。”然而,本來就是“牛脾氣”性格的弁老漢根本不買賬:“是不是我家的牛引起的,不能光聽你瞎說。再說,也是你騎車撞了牛,爲啥讓我給你賠。牛不懂事,你人不能不講理,自該你倒黴。”
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也不讓步。心裏憋屈的屈強一紙訴訟,將弁老漢告上法庭,索賠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15萬餘元。
近日,崇仁縣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決由弁老漢承擔屈強受傷損失35%的賠償責任,共計3萬餘元。
-以案釋法牛撞摩托不屬交通事故
崇仁縣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交警拍攝的事故現場照片,可以看出,造成事故的小牛身上有擦痕,發生事故的摩托車上有牛毛,這些證據鎖鏈能夠證明摩托車與小牛發生過碰擦。此外,法院最終覈定屈強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合理經濟損失爲9萬餘元。
雖然該事故發生在道路上,但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審理該案的黃法官表示,因爲交通事故是發生在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小牛作爲有生命的主體,直接參與本案,但其既不是駕駛人、行人、乘車人,又不是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故其不宜認定爲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同時,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屈強雖然持有摩托車駕駛證,但其在事故中受傷本身也有過錯,遇緊急情況採取措施不當,駕駛摩托車時未戴安全頭盔,因此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弁老漢對牛負有管束義務,不能放任牛在道路上自由奔跑或者停留,因此也存在一定過錯,考慮到牛犢本身對人體無攻擊行爲,牛犢突然躥出應是受到摩托車驚嚇所致,因此認定弁老漢承擔次要過錯責任。
綜合本案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法院一審酌定屈強自身負65%的責任,弁老漢承擔35%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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