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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潔簽了驗房單,就說明房子沒問題。驗房單往往是開發商逃避承擔房屋質量責任的尚方寶劍,不過這樣的說法並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認可。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判決驗房單不能免除開發商對房屋瑕疵的質量擔保責任。
2005年杜某與一家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入住後杜某發現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及設備存在問題,與房地產公司協商後未果。2008年,杜某將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2009年,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書,鑑定結論爲涉案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相應責任,房產公司不服,選擇上訴。房產公司認爲,杜某所說的質量問題是使用不當造成,其在收房時已簽訂驗收單,應視爲其對房屋質量的認可。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爲,房地產公司提供給杜某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在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買房人在接收交付商品房時簽字確認的驗房單,因買房人並不具備直接辨識商品房質量瑕疵的專業能力,且商品房的質量瑕疵往往在使用過程中才會漸漸出現,故驗房單不能免除賣房人對於房屋瑕疵的質量擔保責任。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北京市一中院民一庭法官夏根輝提醒廣大買房人,購房之前應提前瞭解所購樓盤的開發商、建設方的資質,及時向開發商詢問或索要樓盤的批准文件等相關材料,交房之前可提前測量或瞭解房屋質量情況,避免交房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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