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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駕駛證和行駛證簽訂運輸合同承運貨物,中途將貨物賣掉獲利。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瑤族自治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詐騙罪判處劉海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2011年4月20日,劉海和黃某(另案處理)獲悉一家公司有貨物需要運輸後,便駕駛一輛套牌貨車來到該公司。劉海冒名“陳平安”,利用假駕駛證和行駛證,以承運貨物爲名,騙取該公司員工的信任,將這家公司價值60萬元的金屬硅騙走。劉海和黃某隨後將這些金屬硅以28萬元的低價賣給了鄭某(另案處理),並更換了手機號碼。
貨主發覺上當後立即報警,並想起在簽訂合同時,曾留下了劉海與裝載貨物貨車的合影,這爲案件偵破提供了重要線索和證據。公安機關正是根據這張照片,經過縝密偵查將劉海抓獲歸案。
(黃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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