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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因僞造簽名騙取煤礦股權而引發的民事訴訟歷時八年,前六年兩級法院五次作出判決,其中貴州省六盤水市中院兩次終審,均爲原告方勝訴。但六盤水市中院啓動第二次再審程序後,該煤礦被判給在本案中從未出現過的案外人。
數位國內知名法學專家認爲六盤水市中院啓動第二次再審程序違法,判決結果違背法律常識;法學泰斗、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更是稱其“聞所未聞”。
僞造簽名煤礦莫名易主
貴州省六盤水市興鑫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鑫礦業”)成立於1996年4月14日,1998年5月11日股東變更爲岑興旺、張宏、李正倫、王世雄、唐佳,岑興旺持有50%股權,爲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0年7月11日,興鑫礦業依法取得六盤水市鐘山區第六煤礦(以下簡稱“鐘山六礦”)全部資產及煤礦開採經營權,成爲鐘山六礦的所有權人。此後,興鑫礦業將鐘山六礦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爲岑健,於2001年11月5日經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核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自2001年12月至2004年12月),並於2002年4月15日經貴州省煤炭工業局核發煤炭生產許可證。這兩份許可證上,礦長均爲岑健,經濟類型爲私營。據記者瞭解,岑健是興鑫礦業工作人員,與岑興旺有親屬關係。
2002年12月18日,鐘山六礦和法定代表人岑健與張超、黃菊紅二人簽訂《合夥入股協議》,確定張超、黃菊紅二人享有鐘山六礦49%的股權,興鑫礦業享有鐘山六礦51%的股權,並約定由張超、黃菊紅全面負責該礦的經營管理工作。
2003年8月21日,張超、黃菊紅二人以管理方便爲由,從岑興旺處將鐘山六礦的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據岑興旺向《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張超、黃菊紅二人私下製作了一份《轉讓協議》,內容爲:“岑興旺自願將所有的鐘山六礦全部資產,包括經營權、採礦權及設備轉讓給岑健,雙方商定轉讓金額爲人民幣80萬元。”協議簽名欄內僞造了岑興旺和岑健的簽名。通過這份僞造的《轉讓協議》,張超、黃菊紅二人使他們與岑健簽訂的《合夥入股協議》“合法化”。
2005年9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報告認定這份《轉讓協議》中岑興旺和岑健的簽名系僞造(委託鑑定單位爲貴州省工商局)。
根據工商登記條例的規定,企業名稱不能帶有數字編號,貴州省工商局要求鐘山六礦變更名稱。2003年11月,張超、黃菊紅僞造岑健、岑興旺的簽名(有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爲證),僞造了《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全體合夥人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名錄》、《委託書》、《轉讓協議》、《六盤水市鐘山區偉鑫煤礦合夥協議》等申請登記文件,向貴州省工商局申請將鐘山六礦更名爲六盤水鐘山區偉鑫煤礦。其中《六盤水市鐘山區偉鑫煤礦合夥協議》第八條約定: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爲岑健出資4.25萬,張超出資20萬元,黃菊紅出資10萬元。隨後,張超、黃菊紅又以清產覈資的名義將岑健的出資取消,偉鑫煤礦成爲張超、黃菊紅的企業,與岑健、興鑫礦業以及岑興旺徹底無關。2003年11月25日,貴州省工商局向張超、黃菊紅二人頒發了《六盤水市鐘山區偉鑫煤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鐘山六礦變更爲偉鑫煤礦。
兩次終審興鑫礦業勝訴
2003年12月29日,興鑫礦業發現張超、黃菊紅二人僞造簽名侵犯其權益後,向六盤水市鐘山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鐘山六礦和法定代表人岑健與張超、黃菊紅簽訂的《合夥入股協議》,提出張超、黃菊紅的股權歸興鑫礦業所有。
鐘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支持了興鑫礦業的訴求,主要判決內容爲:解除興鑫礦業所屬鐘山六礦與張超、黃菊紅於2002年12月18日簽訂的《合夥入股協議》,鐘山六礦產權歸屬興鑫礦業所有,張超、黃菊紅二人虛構事實、僞造簽名的行爲亦被判決書認定。
隨後,張超、黃菊紅二人提起上訴。2004年8月9日,六盤水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終審判決不久,張超、黃菊紅二人申請再審。2005年1月26日,六盤水市中級法院裁定再審,並中止原判決執行。
2005年4月20日,六盤水市中院又作出裁定,將案件發回鐘山區法院重審。同年9月26日,鐘山區法院作出了與第一次基本相同的判決,主要判決內容爲:興鑫礦業下屬鐘山六礦與張超、黃菊紅2002年12月18日簽訂的《合夥入股合同》無效,原鐘山六礦的產權屬興鑫礦業所有。
張超、黃菊紅二人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六盤水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再次裁定發回重審。
在此期間,興鑫礦業又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貴州省工商局違規向張超、黃菊紅二人頒發《六盤水市鐘山區偉鑫煤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2006年7月,貴陽市雲巖區法院作出判決,判定張超、黃菊紅二人提交虛假文件騙取登記,將鐘山六礦變更爲偉鑫煤礦,侵害了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撤銷了省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同年10月,貴陽市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因爲興鑫礦業狀告貴州省工商局的行政訴訟,興鑫礦業的民事訴訟中止訴訟。2007年11月22日,案件恢復訴訟。
2007年10月30日,偉鑫煤礦(原鐘山六礦)更名爲福安煤礦。
2008年9月25日,鐘山區法院第三次作出一審判決,主要判決內容與前兩次相同。張超、黃菊紅二人再次提出上訴。2009年7月26日,六盤水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張超、黃菊紅二人“依據相關合同和協議所取得的鐘山六礦(即福安煤礦)的股權和所有權應返還興鑫礦業”,興鑫礦業應返還張超、黃菊紅二人爲取得鐘山六礦(即福安煤礦)所支付的轉讓費75萬元。《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其主要判決內容仍然與前三次的一審判決內容基本相同。
前六年的訴訟,兩級法院共作出10份判決和裁定(不包括行政訴訟),其中五次判決(包括兩次終審判決)判定興鑫礦業勝訴,均基本確認:興鑫礦業下屬鐘山六礦與張超、黃菊紅2002年12月18日簽訂的《合夥入股合同》無效,鐘山六礦的產權屬興鑫礦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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