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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改本報記者李吉斌
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只有其他法律賦予了起訴資格的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方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然而,迄今只有1999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授予了環保部門代表國家提起污染損害賠償的起訴資格。檢察機關作為公訴部門,是否能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存在著爭議。北京林業大學法學系教師、環境法學博士楊朝霞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應明確將檢察機關列為公益訴訟的主體。
將檢察機關列為原告於法有據
『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有關公私財產和公民權利。』楊朝霞說,據此可推導出檢察機關具有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可通過行使民事公訴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此外,根據「訴訟信托」的原理,當公民對於危害環境等行為不敢、不願、不能起訴時,檢察機關可基於公民的「信托」,以環境權等合法權利為實體權利基礎,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楊朝霞說。
楊朝霞認為,盡管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具有原告(提起民事公訴)和法律監督者(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雙重身份,但並不意味著這兩重角色必然會發生衝突。事實上,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一直具有雙重身份,這並未帶來什麼不良影響。
『同理,只要制度設計合理,賦予其同被告平等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也能處理好雙重角色,而不會違背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的基本原則。』楊朝霞說。
將檢察機關列為原告優勢明顯
『將檢察機關列為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優勢特別明顯。』楊朝霞認為,首先,檢察機關具有較強的訴訟能力和超脫地位,有更大的把握勝訴。如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同公民和環保組織相比,檢察機關不僅擁有一支長期從事司法工作的專業化隊伍,還享有調查取證等諸多職權,能有力地抗衡強勢被告,取得勝訴。在環境污染案件中,檢察機關還能超越地方保護主義的桎梏,獨立地從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活動。
其次,檢察機關具有權威的司法震懾力,能產生『外溢』的訴訟效果。作為法定的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不僅能在民事公益訴訟的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的瀆職、濫權等違法犯罪現象,而且能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力地震懾被告及其他同類違法者,促使他們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再次,檢察機關成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符合世界通例。從國外情況來看,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均有檢察機關代表公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尤其是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年)和清潔空氣法(1970年)等法律還設有授權檢察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條款。
『我國也曾有賦予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成功歷史。其在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楊朝霞說。
楊朝霞指出,近年的實踐表明,檢察機關在提起公益訴訟,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中取得了豐碩的戰果。因此,在環境污染等問題日益危害廣大人民群眾健康以及國家強調以人為本和維護民生的當下,恢復檢察機關的民事公訴權,尤其是當公民、社會組織和環保機關由於各種原因而未能起訴時,檢察機關更是成為了維護環境公益必不可少的原告。
檢察機關應將監督與起訴相結合
楊朝霞認為,檢察機關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應從實際情況出發,以務實和發展的觀點,理性看待和處理其原告地位。
楊朝霞指出,從當前情況來看,我國公眾的公益意識十分淡薄,而社會團體諸如環保NGO的發展則相當滯後,維護公益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加之勢力單薄,面對強大的企業,有關社會團體通常很難取得勝訴。因此,在公益訴訟發展的早期階段,由檢察機關充當公益訴訟的『急先鋒』,帶動我國法治建設從『政府推進型』向『社會演進型』的歷史性轉變,無疑是十分務實和明智的選擇。
『當然,我們也應大力發展和培植民間法治資源,增強社會團體如環保組織在法治中的能力和水平,最終促使其真正成為公益訴訟的主力軍。』楊朝霞說,從遠期來看,檢察機關更應當做的是:充分運用檢察建議權,積極督促有關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和敦促企業和公民等切實執行法律義務;加強對民事公益訴訟的支持起訴和督促起訴;在其他有權主體沒有及時提起訴訟或存在確有必要的特殊情形時,為維護社會公益,檢察機關方宜直接起訴,而不必越俎代庖爭當原告。
『因此,此次民訴法修改應增加規定,其他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起訴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檢察機關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楊朝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