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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靜(廣州)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如何修訂,是近日來廣州街坊和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熱議的一個話題。爲此,廣州市法制辦、城管委專門邀請了專家學者和市民、相關企業代表,職能部門和基層的一線工作人員代表,舉辦了數場意見徵求會,廣泛收集各方修改意見。
在我看來,這個國內首部城市垃圾分類管理規章的修訂,應當留出較寬的前瞻接口,或者說是應當具有與廣州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匹配的先進性——將建立垃圾排放權交易體系納入修訂視野。
我們知道,環境保護“誰污染、誰付費”是一項最基本的原則。任何排放都需付費,將是不久的將來我們每個人必須習慣的一種普適性生活常態。在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問題上,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的末端處理,源頭的減量化,都是最根本性的措施。其中,建立垃圾排放權交易體系,將是一個基本性方式。在垃圾排放權交易體系中,交易的標的物是以貨幣作爲兌價,換回的一種超量排放垃圾的權利。它存在的前提,是根據事先測定的本地的環境容量,確定並許可每個交易主體持有一個允許排放的總量(即可排放指標),超量則不得排放,除非你花錢去購買別人的指標——排少了、指標用不完則可出售;排多了,就必須先行向別人購買額外的排放指標後方排放。如此,在垃圾投放者或稱生產者(也即交易主體)之間,建立一個垃圾排放權的交易市場,就是投放者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垃圾排放量,以達到控制垃圾總量的目的。
可見,排放權交易,這種兼有懲罰和激勵效用的經濟機制的實施,在取得減少垃圾排放總量實效的同時,更大的意義是有助於垃圾投放者,樹立排放的責任意識和成本觀念,這是目前廣州破解垃圾處理僵局所最缺失的。也是實現變被動的“垃圾處理”爲主動的“垃圾管理”基本理念,最應優先構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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