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拆除違建的費用不用當事人承擔。《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條例刪除了當事人承擔拆除違建費用的條款,並禁止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施工方等單位和個人向違建提供服務,否則將面臨5000元—10萬元不等的罰款。
市縣查處違建將由協調機構統籌
該條例此前規定,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城管應責令當事人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的,城管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有意見認爲,該條規定難以操作,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明確指出,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屬於公共行政管理,其費用除單行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外,應當由公共財政負擔,不宜由當事人承擔。爲此,本條例刪除了該條款。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魏強在相關報告中介紹,查處違法建設僅靠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單打獨鬥難以有效遏制違法建設勢頭和有效查處違法建設。
爲此,條例補充規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工商、公安、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出租屋管理機構參加的查處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構。”
供水供電等單位禁止向違建提供服務
條例還規定:自來水、電力、燃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爲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工程項目提供臨時性或者永久性服務;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承建或者監理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售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售預拌混凝土。
如果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等的罰款。
另外,條例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佈信箱、電子郵箱和全市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舉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處理結束後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此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管在其轄區範圍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報告,並予以制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