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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紅 圖
戀愛期間共築『愛巢』,女方雖未出資但房屋產權登記為共有;當愛已成往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淨身出戶』?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原審法院判決,確定由岳先生支付舒小姐房屋折價款10萬元。 2008年11月,岳先生和舒小姐確立戀愛關系,並於同月底閃電同居。2009年6月,岳先生與舒小姐共同購買了一套位於本市寶山區的二手房。房屋總價為55萬元,岳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2萬元及契稅,並以自己名義辦理了33萬元的公積金貸款。2009年7月,岳先生、舒小姐取得了房屋產權證,產證共有形式一欄載明為兩人共有。但可惜『愛巢』築就,兩人的關系卻未修成正果。2010年10月,岳先生和舒小姐分手。
岳先生認為,房屋是他出資為與舒小姐結婚而購買,現兩人戀愛不成,舒小姐理應返還房屋份額,『淨身出戶』,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確認該房屋為其個人所有。
舒小姐不認可岳先生的觀點,認為購買房屋是兩人共同投資行為,房屋產權也登記在兩人名下,岳先生只享有房屋50%的產權。
目前該房屋的價值已昇值到90萬元。舒小姐表示房屋產權可以完全歸岳先生,但應向她支付折價款。
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房屋歸岳先生所有,岳先生向舒小姐支付房屋折價款10萬元。
對此,岳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岳先生、舒小姐購買該房屋,共同登記成為房屋的權利人,對房屋共同享有權利。現兩人終止戀愛關系後分割共有房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情形。
鑒於兩人對於共有房產的分割沒有協議,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房產的貢獻大小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根據查明的事實,房屋由岳先生出資購買並每月償還房貸,一審法院確定由岳先生支付舒小姐房屋折價款10萬元,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據此市二中院駁回岳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通訊員彭辰本報記者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