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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然張玉敏
如何減少和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司法界長期爭議不休,立法機關也在極力尋找防止刑訊逼供發生的方法和途徑,但收效甚微,像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等因刑訊逼供而發生的冤假錯案卻屢見不鮮,可謂教訓極其深刻。
那麼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原因在哪裏,筆者經過認真思索,認爲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輕程序重實體。中國由於受幾千年來封建傳統的影響,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視犯罪嫌疑人爲“惡人”,對“惡人”無禮是天經地義的事。作爲刑事偵查人員即是對犯罪嫌疑人動粗,也是爲了獲得案件事實的需要,也不會引起人們的關注和譴責,無形當中人們寬容和放縱了刑訊逼供的行爲;二是司法監督不到位。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階段,檢察機關基本上不參與,使這一階段的司法監督實際上處於“空檔”;三是監控措施不到位。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其詢問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由案件承辦人任意掌握,沒有規範統一的詢問場所,沒有訊問時的全程錄音錄像監控,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行爲,缺乏證據能夠證明;四是對偵查人員存在的刑訊逼供行爲處罰不嚴。現在除了對已經發生的因刑訊逼供而造成冤假錯案的偵查人員給予追究責任外,對那些雖存在有刑訊逼供的行爲,但沒有造成冤假錯案或因刑訊逼供已造成冤假錯案而沒有暴露出來的,即使發現有刑訊逼供行爲,有些機關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法院在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上往往也是流於形式,僅憑偵查辦案人員的一紙證明就能輕易認定沒有非法取證行爲,這些情形無疑對刑訊逼供開了綠燈。
對於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問題,如何纔能有效的得到遏制,做到少發或不發,筆者認爲,應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對策:
一是要在司法系統繼續抓好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司法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營造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執法環境和輿論氛圍,使崇尚司法文明,痛惡粗野執法成爲執法人員積極追求的目標,自覺同不文明的執法行爲作鬥爭。
二是擡高刑事偵查人員入門的門檻。目前,從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審判員、檢察院從事檢察工作的檢察人員都要經過專業司法資格考試,需具備審判員資格和檢察員資格才能從事刑事審判和刑事檢察工作,而唯獨從事刑事偵查工作的偵查員沒有要求經過專業資格考試,不需要取得專業資格,就可以從事刑事偵查工作,而刑事偵查工作又是刑事案件諸環節中的重中之重,要求應該更嚴。對於這一現象應該引起立法部門和高層司法機關的重視。
三是檢察機關作爲司法監督機關務必要參與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筆者認爲,檢察機關對法院司法監督,就刑事案件來講,從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檢察機關就實行全程監督,包括法庭審理、重新調查取證、判決宣告、提起抗訴等各個環節。作爲檢察機關對刑事偵查工作的監督,也應該參與到刑事偵查工作中去,變事後監督爲事前監督,掌握對刑事偵查工作的第一手資料。只有這樣才能使檢察機關實施對刑事偵查工作的監督不流於形式。
四是要把監控錄音錄像資料作爲有無刑訊逼供的相關證據予以固定保存,以備待用,最好能作爲一種制度堅持下去。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在條件許可的情形下,在固定的訊問場所配置監控錄音錄像設施,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過程中,實行全程錄音錄像。當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或起訴到審判機關後,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有刑訊逼供問題時,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就可調取相關的錄音錄像資料進行當庭出示,並進行質證、認證。有了這一環節,不但能對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無違法行爲做出證明,而且還能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爲進行約束,減少刑訊逼供事件的發生。
五是要進行嚴格的追究。這裏所指的嚴格追究,指的是有刑訊逼供行爲,但沒有發生冤假錯案,或有因刑訊逼供已造成冤假錯案但沒有暴露出來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說一旦發生有刑訊逼供苗頭或問題,即使在沒有造成冤假錯案的情形下,相關部門都要做出嚴格的責任追究,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正如法院實行的“錯案追究制”一樣,無論你對案件事實認定、定罪量刑、使用法律等環節做的再精準,但只要程序有一點違法,就視爲錯案,案件承辦人就有可能受到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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