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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李燕)昆明鐵路檢察機關大力推行簡易程序出庭制度,自2010年下半年以來,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出庭率達100%。通過履行審判監督職責,使監督“盲點”變爲“抗點”。近日,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駱國文盜竊一案,經昆明鐵路運輸檢察院提出抗訴、昆明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支持抗訴後獲得依法改判,成爲昆明鐵檢機關抗訴後獲改判的首例簡易程序案件。
2011年12月2日,駱國文從萍鄉火車站上車後,在列車車廂過道處先後扒竊兩名旅客人民幣共計980元。被盜失主發現後,駱國文將所扒竊的人民幣丟棄並逃離現場,經失主報案後被乘警抓獲。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以“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認定駱國文構成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一審判決後,昆明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爲,單從認定的罪名及判處的刑罰上看,判決結果與檢察機關所提量刑建議完全一致,但法院一審適用法律錯誤: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列車乘客被盜案件,鐵路運輸過程中的盜竊案件按照“兩高一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爲起點。駱國文的盜竊數額爲980元,並沒有達到該起點,一審判決錯誤地以“數額較大”認定,顯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確將“扒竊”納入盜竊罪的罪狀列舉之中,本案被告人駱國文在列車上的扒竊行爲,應當適用刑法修正案(八),以扒竊行爲構成盜竊罪對其定罪處罰。
今年5月3日,昆明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提出抗訴。昆明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討論後決定依法派員出庭支持抗訴,並列席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委會。最終,審委會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並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駱國文適用法律錯誤的刑事判決,依據刑法修正案(八),以盜竊罪判處駱國文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編輯手記
這起抗訴案件告訴我們,對於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不能因爲案小而放鬆,即使罪名正確、刑罰得當,但如果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也應及時監督糾正,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
另一方面,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駱國文盜竊案的成功抗訴,不僅使個案判決的錯誤得以糾正,還生動體現了簡易程序案件檢察官出席法庭對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增強司法公信力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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