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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考生的違規行爲如何處理?
對廣大考生來說,兩天的初中學業考試是人生的第一次大考,希望廣大考生滿懷信心,充滿激情地踏上檢驗自己艱辛學習過程的考場,同時也提醒大家注意遵守考試相關規定,順利完成考試。對於考生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爲,將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生部分)進行處罰。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生部分節選):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爲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爲。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爲。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僞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考試前後及招生錄取期間,市中招辦將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介,向廣大考生及考生家長介紹學業考試和招生錄取的有關政策,請注意收聽收看有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