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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蔣安傑民事訴訟法大修即將三審定讞之時,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和民事專業委員會近日再次提出8項建議,其中“建議確立調查令制度”引起熱議。
據瞭解,現行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舉證義務負擔更多地歸於當事人,並將法院調查取證或證據保全範圍作了更加嚴格的限制,導致當事人尤其是原告一方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取證權利缺乏起碼的程序保障。
全國律協民法委員會主任朱樹英表示,有些掌握在政府機關等單位的證據,當事人取證無門,而法院又因爲種種原因不依職權調查,由法院給律師調查令調取證據是一種應對取證難的制度。
“說白了,就是法官太忙,沒有時間依職權取證,讓律師替法官跑跑腿。”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平說。
對於該條建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華表示反對。認爲有些地方法院的調查令是“新鮮事物的新鮮效果”,沒有必要制度化。
表示支持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鬱林則認爲,我國的舉證責任早已從法院轉到當事人,但法律一直沒有給當事人相應的手段,導致取證成爲老大難問題。
據悉,上海、北京等地方法院數年前便已經嘗試推行調查令制度。即在當事人調查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經法院審查,以法院名義簽署委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查取證的調查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調查令制度有力解決了舉證難。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李軒認爲,這一制度一方面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調查取證的難度,解決舉證不能問題;另一方面,有助於減輕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壓力,減輕其工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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