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市民周女士夜晚騎車經過一施工路段時,由於視線不清,被路面鋪設的鋼板絆倒摔成骨折。周女士將施工單位告上法庭索賠。日前,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施工單位沒有在施工路段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擔責50%,賠償各項損失3萬元。
案發當晚21時許,市民周女士騎自行車經過本市河東區八緯路附近時,對面駛來一輛機動車。由於大燈照射,周女士一時看不清路,結果被路面鋪着的鐵板絆倒。摔倒後,周女士才發現這段路正在維修,有一半路面鋪了鐵板。隨後,周女士被送往醫院,被診斷爲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前後住院治療近一個月,花費醫療費5萬元。出院後,周女士把該路段的施工單位——本市某水利公司告上法庭索賠。
原審法院查明,被告水利公司與本市某熱電廠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由水利公司承包事發路段鋪設熱水管道的工程。原審法院認爲,被告水利公司在事發路段破路施工,作爲施工方,在道路施工時應以保證他人的人身安全爲前提,應進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但從現有的證據證實,被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周女士在騎車路過施工工地時被鋼板絆倒,故被告對原告的人身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周女士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在騎車行駛中也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原告對自身的傷害亦負有一定的責任,雙方各擔責50%。被告水利公司爲獨立法人機構,其施工造成原告傷害,應獨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熱電廠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查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爲6萬元,故判決被告水利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等3萬元。
一審宣判後,原告周女士和被告水利公司都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周女士認爲,水利公司沒有在施工現場設置警示標誌,應對其傷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水利公司則認爲,周女士摔倒的確切地點不明,認定周女士的損害後果與本公司施工行爲存在因果關係牽強。
二中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二中院認爲,水利公司在施工現場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以保證他人的人身安全。且有證人能夠證實周女士摔倒在水利公司鋪設的鋼板上,水利公司對該證人證言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周女士由此發生的經濟損失水利公司應予賠償。考慮到周女士系完全行爲能力人,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存在未盡到注意義務的情形,亦有過錯,原審法院據此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