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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是“國際禁毒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毒品犯罪宣判大會。法官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對販賣、運輸毒品犯沈志勇等執行死刑命令。宣判之後,沈志勇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此外,一中院還對多名毒品犯罪被告人進行了宣判,與沈志勇交易毒品的重慶市人張鵬毅被一審判處死刑。
被告人沈志勇,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漢族,浙江省人,1990年6月11日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94年9月17日刑滿釋放。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被依法逮捕。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0月底,沈志勇向石某(另案處理)提議,從重慶購買毒品運輸迴天津販賣,石某表示同意,並找來秦某(另案處理)幫其開車。2008年10月25日,沈志勇、石某、秦某駕駛汽車由天津市到達重慶市。之後,沈志勇出資從重慶一名毒販處購買冰毒500克,三人駕車將毒品運回天津。回津後,石某給秦某人民幣3000元。後石某指使邵某某聯繫毒品買家,分多次從沈志勇處拿冰毒予以販賣,石某將所獲利益按每克430元的標準交給沈志勇。
2008年11月,沈志勇與石某再次預謀到重慶購買毒品。沈志勇打電話聯繫服刑期間相識的被告人張鵬毅,商定向張鵬毅購買毒品。11月15日上午,沈志勇從天津出發,於當日下午乘坐飛機到達重慶,從張鵬毅處購買冰毒850克。11月16日上午,石某、秦某駕車到達重慶後,沈志勇安排二人住在重慶某酒店。在酒店檢驗毒品後,沈志勇將該850克冰毒交予二人,然後於當日乘坐飛機返回。而石某、秦某駕車攜帶毒品於11月18日凌晨返回天津,然後在河西區某歌舞廳附近將毒品交予沈志勇。後沈志勇將其中50克冰毒交予石某販賣,但因毒品質量問題未能成交。
沈志勇遂與張鵬毅聯繫,商議換貨。2008年11月22日上午,石某與秦某駕駛借來的別克牌汽車,攜帶該850克冰毒前往重慶。沈志勇於當晚乘飛機先到達重慶,次日上午與石某、秦某在重慶某酒店會合。沈志勇按事先約定找到張鵬毅,用該850克冰毒重新換得冰毒1公斤,然後帶回酒店。石某、秦某檢驗毒品後,駕駛汽車攜帶毒品返回天津,沈志勇於11月23日乘飛機返回天津。幾人在河西區某歌舞廳門前交接毒品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民警當場收繳毒品991.19克。經鑑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爲79.9%。
沈志勇販運毒品2.3公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志勇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確認,被告人沈志勇的行爲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沈志勇被判刑後,張鵬毅也被抓獲歸案。昨天,法庭在宣讀對沈志勇的執行死刑命令之前,對張鵬毅進行了一審宣判,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張鵬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爲,張鵬毅販賣毒品數量大,且繫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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