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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規定: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有的外國人來華短期工作,期限經常在半年以下,對這類來華短期工作的外國人,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可以簽發有效期短於180天的居留證件,這種做法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三審稿將這一款修改為: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
草案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持證人憑簽證並按照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注明的停留期限。